海南一中院:“挖矿”托管服务损失风险由提供者自行承担,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
据报道,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公布一起“挖矿”合同纠纷案审判结果,其中指出,通过购买专用“矿机”计算生产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既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条规定的精神,也有悖于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有损社会公共利益、违背公序良俗,应属无效。提供“矿机”购买、租赁场地等托管服务的损失风险则由提供者自行承担。“挖矿”行为系风险投资活动,在“挖矿”过程中出现的政策风险、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,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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