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高法:窃取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
192,被告人擅自使用他人EPK虚拟币钱包的私钥,侵入计算机系统,通过转账命令共盗取EPK虚拟币208075.96枚。法院认为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,如确需刑法规制,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,能够做到罚当其罪。
192,被告人擅自使用他人EPK虚拟币钱包的私钥,侵入计算机系统,通过转账命令共盗取EPK虚拟币208075.96枚。法院认为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,如确需刑法规制,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,能够做到罚当其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