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选《中国检察官》: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“财物”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,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
据报道,《中国检察官》官方公众号发文称,在数字经济背景下,数据、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公众的认同,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‘财产’概念所覆盖。 虚拟货币的“虚拟”并不是价值的“虚拟”,而只是相对传统财物的形态差异,在数字化时代,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“财物”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,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,是符合当下的妥当解释。
据报道,《中国检察官》官方公众号发文称,在数字经济背景下,数据、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公众的认同,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‘财产’概念所覆盖。 虚拟货币的“虚拟”并不是价值的“虚拟”,而只是相对传统财物的形态差异,在数字化时代,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“财物”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,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,是符合当下的妥当解释。
据报道,中国人民法院报发布《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》,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认定存在几类意见: 1.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仅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数据,时下更是作为非法货币在我国“黑市”流通,大都充当违法犯罪支付手段、境外资金非法入境媒介等“黑灰”角色,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,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 2.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,具有财产价值,且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、抢劫毒品等违禁品定盗窃、抢劫罪的规定看,也应当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但鉴于我国现行政策禁止